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 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2009-10-26
  • [ 字体: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闽通信联[2009]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各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BJ13-105-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标准》的贯彻执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福建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应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由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用,并满足三家电信运营企业接入需要的公用有线和无线通信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范围,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纳入小区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范畴,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即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通信部门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

二、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电信运营企业分工界面应按《标准》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机房、交接间、电信间、室外通信管网、楼内管网、楼内用户线缆、建筑物配线设备和配线箱(含梯位配线箱、楼层配线箱和家居配线箱)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至楼宇前的通信线缆、室外通信配套设施、通信机房、交接间、电信间内通信配套设施(含空调等配套设施)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三、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负责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相关事宜。通信行业协会应主动联系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通信配套协议,不得擅自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闽通信联[2007]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通信配套设施工程质量,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同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宅小区信息化的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技术内容,推动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